因將“WTC”等標識用于樓盤名稱,臺州三家公司被判賠償300萬元。不久前,這起世界貿易中心協(xié)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貿中心協(xié)會”)與臺州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州世貿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入選2020年度浙江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案件也給房地產商們提了個醒:“世貿中心”不能亂用。
據公開資料顯示,世貿中心協(xié)會成立于1969年,總部設于美國,是一家致力于促進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鼓勵擴大世界貿易范圍,推動國際貿易發(fā)展的非營利性、非政治性會員機構。自20世紀80年代進入中國以來,世貿中心協(xié)會陸續(xù)授權國內多個組織、機構或企業(yè)使用“WTC”“世界貿易中心”“世貿中心”等標識,上海世界貿易中心協(xié)會便是被授權方之一。
2005年,臺州世貿公司提交了入會申請后,成為上海世界貿易中心協(xié)會會員單位,協(xié)會相關章程中并未說明會員可享有或使用世界貿易中心的知識產權授權和許可等方面的內容。
然而,臺州世貿公司作為運營商,與東森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東森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在臺州建造、運營了一幢名為“臺州世界貿易中心”的寫字樓。寫字樓位于臺州市路橋區(qū)騰達路與會展西路交匯西北角,占地面積3000多平方米,樓宇內外均使用了“WTC”“TAIZHOUWORLDTRADECENTER”“臺州世界貿易中心”等標識和字樣,并在對外宣傳中使用了“一座城市只有一個世貿中心,其中一個在臺州”等宣傳語。
世貿中心協(xié)會認為三家公司使用上述標識共同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于是訴至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認定第1983918號“WTC”和第1985438號“WORLDTRADECENTER”等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300萬元,其中包含合理費用。
寧波中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因服務類別不同而不構成商標侵權,但臺州世貿公司擅自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世界貿易中心”字樣以及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三家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200萬元。各方當事人均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院。
2020年11月,浙江高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三個權利商標在第41類會展等服務上具有很高知名度,應獲得較強力度的保護。臺州世貿公司雖然系在不動產服務類別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但與權利商標核準注冊的服務類別相比,兩者往往均通過在不動產上標注相關標識的方式進行招商;臺州世貿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展覽服務,在宣傳中亦稱樓盤具有包括會展在內的多項功能,在服務內容上與第41類服務有交叉;兩者的服務對象均包括商業(yè)地產購買者以及召開大型會議或展覽的客戶群體。
因此,兩種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存在較大關聯(lián),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標準,應認定兩者屬于類似服務。而被訴行為除構成一審判決認定的不正當競爭外,還侵害了涉案商標權,遂判決三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登報消除影響,共同賠償300萬元。
“本案體現了浙江法院對高知名度商標給予相應強保護的價值導向,樹立了平等保護的良好國際司法形象,營造了公平競爭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浙江高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何瓊說。
見習記者李琪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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